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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

市民塗先生:我設計了壹個標誌圖形,並在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近期,我發現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了我設計的標誌圖形作為商標,並在各經營場所和網上商城銷售的系列產品包裝上使用了該標誌。請問,該公司的行為屬於侵權嗎?

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律師鄺憲平: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7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內容,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即作品壹經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權,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並依法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現某公司在未經您許可情況下,擅自復制、銷售您享有著作權的圖案作為商業使用,侵犯了您的著作權。此外,根據《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屬於該規定所述的在先權利的壹種。因此,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規定,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