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在對居民身份證掛失補領有關問題的綜合答復中明確指出:
公民遺失補領證件也會告知公安機關其證件遺失的事實,無需掛失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掛失並登報聲明。
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從事相關活動時證明其身份。
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有關部門均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
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的,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身份證者對其未實施的行為不負責任。
《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