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專利權或專有技術的使用費;商標權使用費;版權使用費;發行權、銷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費用。個人用於中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稅條件: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有關;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特許經營費可以理解為特許經營某種商品或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比如奧運特許商品,被特許人按照銷售額的壹定比例向奧組委支付特許經營費。
提成比例壹般為商品零售價的5-15%。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費在資產交付或資產所有權轉移時確認。
如果是壹般納稅人,特許權使用費的增值稅稅率為6%;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單位,特許權使用費的增值稅稅率為3%;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鄂外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1%。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國2009年第507號)的形式明確了以下四類特許權使用費,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壹是單純貨物貿易下的售後服務報酬;
二是賣方在產品保修期內為買方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三、是指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獲得的相關服務;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因此,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基本上仍然局限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各種許可收入。
(二)特許經營權的申請
協議規定:“作為出售估價貨物的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支付與估價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只要該特許權使用費不包括在已付或應付價格中”,該特許權使用費應包括在完稅價格中。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條件:
1,與估計貨物相關:
確定壹個提成是否與預估商品有關,主要看具體的支付對象,這是壹個比較復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預估商品(有形商品)與權利、信息或服務(無形商品)之間的支付關系時,壹般要把握壹個基本原則,進口商不購買無形商品能否得到有形商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可以得出結論,版稅與預估商品無關,應盡量單獨定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麽可以得出結論,特許權使用費與估計的貨物有關。
進口商品復制權與預估商品無關。
2.作為出售估價物品的條件。
3.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未包含在實際支付的應付價款中。
作為出售估計貨物的條件:
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必須是被評估貨物的銷售條件,這是判斷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成為被評估貨物完稅價格的壹個重要標準。這裏所說的銷售額是指進口國的出口銷售額。因此,貨物進口後,進口商在進口國轉售貨物時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即使成為轉售的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稅價格的壹部分。
某項提成費是否構成預估商品的銷售條件,也可以根據提成費是否獨立於預估商品來判斷。如果它們不是相互獨立的,則該費用構成銷售條件,必須包括在完稅價格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所得的,視同壹次性所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是壹個月以內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所得為壹次。
(四)偶然所得,每次取得壹次。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指:65,438+0。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