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了商標,自有法律的保護。可那些還未來得及註冊的商標,應該如何保護呢?今天就給妳支支招,如何保護那些未註冊的商標?
國外知名品牌在中國面臨著各式各樣的侵權困擾,盡管中國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實踐已經漸趨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規也可以對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護。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現實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難題之壹是當國外知名品牌在中國未進行商標註冊時能否得到保護以及能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
未註冊商標保護的局限性
國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國內辦理了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外觀設計、著作權等)註冊登記,則其在中國境內訴求行政或司法保護時就會有合法的權利依據。然而,如果國外知名品牌在中國未實施任何申請、使用和註冊行為,則其在尋求法律救濟時就會面臨尷尬,難以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這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壹、未註冊且有知名度;二、未註冊且無知名度。
未註冊但有知名度
這種情況是指,國外知名品牌雖未在中國註冊,但在中國境內有壹定的知名度。此種情形下,對國外知名品牌提供保護的法律依據源於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對於在某個成員國已經馳名而未註冊的商標,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註冊或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不但作出了同樣的規定,而且還將其延展到服務商標。中國《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與上述公約的規定基本保持了壹致,該條款表述為:?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就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眾所周知,商標的功能在於識別和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同樣,對於已經實際使用且有事實上具有識別和區別來源作用的商品或服務標識。請註意,實際使用和事實上已具備壹定程度的市場知名度,是未註冊商標可獲得法律保護的兩個關鍵要素。《商標法》第13條第1款中?馳名商標?以及第31條中?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均是對這兩個法律要素的體現。需要指出的,對在中國未註冊的國外馳名商標,《商標法》所給予的保護是不跨類的,即對於在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法律並未明文禁止。
未註冊且無知名度
另壹種情況是,國外知名品牌雖然在國外註冊並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在中國既沒有使用也沒有壹定的知名度。問題是,當該品牌在中國被搶註時是否能夠獲得中國法律的保護?個人意見,該國外品牌在此種情形下是極難獲得保護的。理由在於,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權利具有地域性的屬性,在國外註冊的知名商標在國外所享有的法律保護並不當然及於中國的法域。換言之,其欲獲得中國法律的保護,首先要形成中國法律下的商標權或在先權利;而不在中國註冊或者使用就不會形成商標權,亦不會形成在先權利,該國外商標權利人從而無從主張獲得中國商標法的保護。
申請商標註冊的必要性
中國是實行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盡管《商標法》也承認某些情形下通過使用可獲得壹定的商標權利,但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利是根本原則。在中國《商標法》中,對未註冊商標保護的主要依據為《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和第31條,這三項條文皆是從禁止惡意搶註的角度來保護具有在先使用情形的未註冊商標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也是壹種對未註冊商標或商品標識的保護。但這些規定對權利人的保護範圍和程度有限。國外知名品牌的權利人如尚未在中國註冊其商標,為了獲得中國法律的保護,除保留好其商標在國外馳名的證據外,現在的做法就是盡早就其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標識提出在中國的註冊申請,包括商標、外觀設計專利和著作權等。這壹做法實現不了未雨綢繆和在先預防目地,不能有效懲戒針對對未註冊知名品牌已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對於已發生的搶註行為,如果權利人不能提供對方惡意搶註行為,如果權利人不能提供對方惡意搶註以及已方商標具有壹定知名度的證據,要想獲得滿意的法律保護近乎不可能。但是,這壹做法可以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為權利人針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有效的權利依據。
因此,綜合來看,在實行商標保護采取註冊原則情況下,使用未註冊商標還是弊大於利。不管是國外大企業的知名商標還是國內個體戶的無名商標都應該在第壹時間申請商標註冊,這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第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