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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具有顯著性是如何判斷的呢?

壹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作商標;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註: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5、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壹條直線,壹條曲線,壹個規範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6、使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統壹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7、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