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1、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2、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3、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4、其他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