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獲得商標權有三個原則: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被使用的事實而成立。
2.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即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原則,是指商標權通過註冊的事實而成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理: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同時考慮使用和註冊。商標權可以因為註冊或使用而成立。
綜上,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準登記日期,就是核準登記公告的日期。需要註意的是,提出異議,但裁定異議不能成立並核準註冊的,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查公告後三個月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