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劃入的職責。
1.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職責。2.原省政府國內貿易管理辦公室的職責。3.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對外經濟協調、產業損害調查,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和全省口岸協調工作等職責。4.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組織實施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等職責。
(二)轉變的職能。
1.將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對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核準職責由核準制改為登記制。2.將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不需要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項目合同、章程的變更職責,調整為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不需要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並)。3.將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對外貿易、外商投資促進及援外等政府項目招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委托有關事業單位承擔。4.取消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管理職責以及指導出口廣告宣傳的職責。5.加強內貿工作和內外貿的綜合協調,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整頓和規範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