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註冊是依據壹個真正有意圖會使用的商標,可以在商標局獲準商標專利後,保留此商標至少三年,以(1b) 申請,也可實際在美國商務上使用,以 (1a) 申請,如果擁有外國申請或註冊的所有權,以(44d)(44e)申請,而美國商標註冊的基礎則是“在先使用”原則。
美國在先使用原則就是商標使用權取得商標權的實際商業用途的,作為商標註冊證書的證明,作為的初步證明,因此申請人應確保實際商業使用的商標,以獲得商標權並應及時登記。
美國商標申請的基礎大致分為三種,實際使用、使用意向以及國內使用,其中國內使用主要用於申請商標在中國已註冊或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在註冊或申請的基礎上向美國遞交申請,但申請必須符合國內基礎,而實際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美國商標申請使用的情況,提交申請壹並提交使用證明。
為了節省手續和費用,目前更多的國內申請者使用這種方式,但不為實際使用的申請人,需要承擔的風險的完整性,註意使用意向主要用於申請商標擬在美國使用,相關證明可在個月內提交初始授權後,可延長六個月的時間,不得超過年並支付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