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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用我的店名算不算侵權

法律主觀:

店名相同不壹定算侵權。店名可以是商標的壹種,經註冊後同樣受法律的保護。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店鋪的名稱是已經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的,發現店鋪名稱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收集證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法律客觀: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