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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了哪些內容

《商標法》三修最新評析

1、商標構成要素中,新增“聲音”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知名商標或可請求依照馳名商標保護。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3、確定工商、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多軌制。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4、禁止將馳名商標用於商業活動。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5、將商標搶註中“代理人、代表人”擴大解釋的行政審查規則上升為法律規定。

“就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6、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保密義務”、“禁用註冊商標告知義務”、“搶註商標不得代理義務”、“禁止超範圍申請義務”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7、新增“壹標多類”商標申請流程,明確商品分類表適用規定。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8、明確商標註冊審理期限:9個月。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9、商標註冊申請未提交補正,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10、相對禁止條款適用中,異議人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11、明確商標駁回復審審理期限:9個月。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2、明確商標異議審理期限:12個月;商標異議復審審理期限:12個月。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3、商標爭議案件審理期限:12個月。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4、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惡意造成損失和顯失公平的除外。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15、明確概念“商標的使用”,為商標侵權案件審理確定審查範圍。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16、撤三案件審理期限:9個月;撤三復審期限:9個月。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7、明確假冒註冊商標罰款額度。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18、明確將馳名商標用於商業宣傳的罰款額度:10萬人民幣。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19、將商標用作企業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0、明確商標侵權工商處罰額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21、商標侵權賠償額度提升300萬,確定惡意處罰性賠償制度。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2、免責條款“主張權利商標三年未使用”、“提供銷售合法來源”。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3、該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