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關申報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步驟: (壹)註冊為系統用戶;(2)輸入備案申請數據;(三)繳納申請費;(四)提交紙質申請;(五)申請更正;(六)收到批準或者駁回申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批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即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十壹條
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變化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