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必須使用全國統壹的營業執照,或者根據經營需要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營業執照復印件,可作為簽訂合同或註冊商標的合法證明;從事客貨運輸、販賣、擺攤設點和流動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經營憑證。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質上沒有區別。
如果說區別,那只是壹種表象形式。在使用方面,必須將原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否則可能會因未懸掛許可證而受到處罰;復印件壹般用於外出辦事,如銀行開戶、企業代碼證、簽訂合同等。
個體工商戶必須使用全國統壹的營業執照,或者根據經營需要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營業執照復印件,可作為簽訂合同或註冊商標的合法證明;從事客貨運輸、販賣、擺攤設點和流動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經營憑證。
參考法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