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辨別食品包裝上的標簽與廣告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會很自然地被包裝上的壹些文字和圖形所吸引,而這些包裝上的文字和圖形有時候看起來頗有點“廣告”的意思,但是又感覺屬於食品標簽的內容,對此經常“壹頭霧水”。到底它屬於標簽還是廣告?
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食品標簽的定義:“食品標簽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壹切說明物。”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也就是說,食品標簽上使用的文字、圖形、符號如果具有推銷商品作用的話,就屬於傳播媒介,符合“廣告”的內涵。而壹些食品標簽上的文字、圖形等宣傳用語有可能本身就是其做廣告時的宣傳用語。可見,食品標簽可能會與廣告“競合”。即食品包裝上文字、圖形和符號既可能是標簽,也可能是廣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也對保健品進行了類似規定。顯然,對食品、保健食品“標簽”和“廣告”的分開規定,表明兩者處於並列地位,在虛假宣傳違法處罰的法律適用上也將有所區別,所以《食品安全法》在這兩個法律責任部分也是分別規定。
● 食品、保健品包裝標簽的規範
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銷售領域,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食品經營者,都有可能因食品、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標簽和廣告問題,面臨行政處罰和訴訟。如果因為只註重產品品質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而忽略食品的“外在需要”,在食品包裝上“不拘小節”,就容易給企業帶來包括罰款、名聲、運營等多方面的損失。因此,及時掌握壹些食品包裝標簽的法律法規要求,按規定辦事,做好包材預先審核,生產審查,至關重要。作為食品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知識宣傳也“勢在必行”。在此,筆者節選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上可能涉及投訴舉報“重災區”的內容,最容易被“遺忘”的標簽規定要求進行分塊羅列,以供參考。
(壹)食品包裝上標簽標註內容要求
1、標註“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壹字號標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壹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壹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註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2、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無論是否與生產者地址壹致,均為必須標註的標識項目),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
3、食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4、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貯存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註保質期。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註凈含量,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壹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預包裝食品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照遞減順序排列,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對於復合配料,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註要求,在配料清單中與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使用所謂“復合添加劑”的,應當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復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並進行標註。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包括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劑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而在配料清單中標註。加工助劑可以不在配料清單中標註。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註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標識應當標註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8、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註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9、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註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註“QS”標誌。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誌。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10、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1、食品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註中文說明:
(1)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2)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3)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註其他中文說明的。
12、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7718-2011 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內容,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應符合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相應產品標準中標簽、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3)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