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第五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資金支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增長情況逐年增加。第七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技術創新、貸款貼息和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下列事項:
(壹)創業輔導和企業孵化;
(二)信用擔保、公***服務平臺、信息化建設、人才培訓;
(三)企業自主創新,專利、商標註冊;
(四)發展產業集群、專業化生產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根據城鄉統籌規劃,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
(六)開展經貿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七)實施節能生產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八)其他事項。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各類基金,應當安排壹定比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科技經費應當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項目。
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應當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產品加工、流通中小企業。第十條 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總量,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重,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創建適合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支持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合作金融組織和小額貸款公司。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企業或機構,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典當業和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成立擔保機構和開展擔保業務,依法、自願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個人和社會組織可以出資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服務。境外投資者註資或者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擔保費用補貼及績效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