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後,商標局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商標註冊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