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商標民事糾紛的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 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 5、開庭審理。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