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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解釋“有壹定影響”

法律主觀性:

1.《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2)與知名商品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誌和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4種是限制競爭行為,另外7種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亂、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等。2.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特征?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違法或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行為足以誤導用戶或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可能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等等。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什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裏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無論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或能力。這裏所說的主體包括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政府及其下屬部門。(2)存在不正當競爭。(三)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4)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綜上所述,經營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參與特定的市場交易,設立、變更、終止特定的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違法或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不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獎金銷售是壹種有效的促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針對所有買家的獎金銷售,壹種是針對部分買家的抽獎銷售。法律並沒有禁止所有有獎銷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禁止經營者以列舉方式從事三種有獎銷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 65438+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細化第13條,禁止以下列方式銷售獎品:(1)謊稱有有獎銷售,或者關於設立的獎品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獎品。(二)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數額或者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6)其他有獎欺騙銷售。有獎不當銷售的要點如下:(1)有獎不當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號令不適用於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集資和彩票銷售活動。(二)經營者進行了法律禁止的有獎不正當銷售。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大獎銷售。(3)有獎不正當銷售的目的是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