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壹般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壹種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後,自己仍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