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標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人對於自己的法律意識非常重視,本文商標律師為您詳細介紹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的種類有哪些,如果還有版權上的問題也可到華律網咨詢版權律師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在我國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形成了不同種類的商標,它們是依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使用目的、構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標準來劃分的。這些種類的商標在法律上的體現有壹個漸進的過程,實際上反映了商標發展的過程,商標功能增加的過程,對商標的保護日趨加強的過程。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的種類有: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不同所作的劃分,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誌,而服務商標則是服務提供者標明其服務並與他人相區別的標誌。在商標法中,1993年始對服務商標作出規定,意味著對商標使用對象的劃分更符合實際,確認了服務領域使用商標的必要性,當然也表明商標保護範圍的擴大,適應了現代經濟的需要。因此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這兩項法律規定表明,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於使用對象的不同。具體如何區別,則關鍵又在於如何界定服務壹詞。比如,保險業、銀行業、旅遊業、廣告業、運輸業、電信業、學校、醫院等皆屬服務領域,包括營利性的服務和非營利性的服務。什麽樣的使用對象,應當使用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可以由管理部門做出劃分,但這兩種商標的本質特征是壹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壹些規定是通用的,所以專門規定,商標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在本文中,有些內容只提到商品商標的規定,也並非是就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而是兩者適用同壹規定。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並且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法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對於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確定,不容混淆,很明顯的壹點就是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壹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國際上都已先後出現,在壹些國際條約中也已列入,在我國的行政法規中早於法律作出規定,反映了在現實中對這兩種商標是有需要的,它有利於樹立和維護生產經營集團的信譽,提高商標的競爭力,擴大商標的覆蓋面,獲取市場優勢,發揮商標的作用。對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與管理,其壹般事項由商標法作出規定,而特殊事項則由商標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3.平面商標、立體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構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劃分。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僅規定了平面商標,即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在視覺上均呈現於壹個水平面上的商標,實際的註冊中也僅受理了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對於立體商標,壹些國際協定中列為可註冊商標,壹些國家中也確認了立體商標。在我國,由於國內的需要和考慮了國際上的情況,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做出如下規定,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按照這項規定,我國受理註冊的商標為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就是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
4.普通商標、馳名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劃分。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都是相對而言的,馳名商標最早見於我國在1984年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具體內容列於該條約的第六條之二商標: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馳名商標也做出了規定,並且比巴黎公約進了壹步。其中規定,在確定壹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兩份文件中,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做出明確統壹的定義,但是馳名商標得到了確認。在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改時,也對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使之成為我國法律上認可的、受到保護的壹種商標,同時在商標法中還對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做出了規定,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些關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將使馳名商標與其他的商標有所區別。
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