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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許可的條件

1,通用許可證

即商標註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

同時,商標註冊人保留該註冊商標在該地區的使用權,並將該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第三人。這是我們最熟悉的商業品牌加盟代理的方式。商標註冊人可以選擇更多的被許可人授權商標,以獲取利益。

2.獨家許可

這種情況也很好理解。商標註冊人只能選擇壹個被許可人進行授權,被許可人有權排除使用第三方。

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的商標權是平行的,獨占許可只能排除第三人在該地區使用該商標。商標侵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註冊人* *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商標註冊人不起訴或者起訴緩慢的,被許可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3.獨家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人使用,商標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相當於“準商標所有人”。商標被侵權時,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只有當許可合同上的時間到期時,商標註冊人才能再次使用該商標。

4、商標許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58號)第71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65438+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