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名稱、ID、登記地址、國籍。
商標可以由個人(自然人)、公司(法人) 或商業團體(商號、行號)提出申請,所以申請時需決定要以何人為申請人。經審查核準後,商標權自屬於申請人所有。若公司(法人)尚在申請或者將來有可能組織改變的話,建議可以先由個人(自然人)提出申請,待核準之後再另作授權登記。
二、商標圖樣及商標名稱。
可以是文字、詞語、聲音、氣味或圖形,又甚至是顏色。以壹者或是兩者或兩者以上的元素,組成的商標標識。簡單而言也就是實際提供相關消費者作為識別之使用。申請時請提供電子圖檔(JPG),或者以標準文字申請(權力較為廣義)。
三、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申請商標必需指定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務項目,例如:衣服及服飾店等項目,就參閱尼斯分類之第25類與第35類。請詳閱臺灣商標分類表。
四、商標申請官費3,000臺幣。公告官費2,500臺幣。
無論案件是否核準,申請官費是提出申請時必需繳給政府的行政費用(審查費),而商標的能不能核準,申請資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壹旦符合就可續行辦理註冊領證之公告程序。
申請臺灣商標最重要的是找有實務經驗且專業的臺灣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