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二、與外國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 * *之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六、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七、帶有民族歧視;
八、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具有其他含義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規定了哪些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認可的除外;(三)與某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 * *之間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10)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11)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12)缺乏鮮明的特點。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商標中不允許使用哪些文字和圖形?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認可的除外;
(三)與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根據我國法律,中央銀行不得從事任何業務。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只開展銀行間業務,不從事個人業務。
根據我國法律,對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法律理解?
(壹)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概念
新《商標法》第59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根據相關規定,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在商標註冊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記。可見,“商標在先使用權”是商標註冊原則的例外,其目的是保護因實際在先使用而被認定的商標,平衡後商標註冊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的利益沖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要素
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商標在先使用權不同於商標權。只是壹種抗辯權,壹種在原使用範圍內使用商標的權利。行使這壹權利,筆者認為,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已經預先使用過。
顧名思義,應該首先使用“商標在先使用權”。根據壹般在先使用的要求,使用時間應以在先商標的首次商業使用為準,時間應早於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如果晚於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就沒有在先使用權的依據。
2.未註冊商標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應當先於商標註冊人。
根據新法規定,未註冊商標的第壹使用人不僅應當早於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使用,而且應當早於商標註冊人的第壹次商業使用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15 1,商標註冊人的最早使用時間為2014 1,那麽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要對後註冊商標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就需要證明是在2065438年。
3.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後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
毫無疑問,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行使應當基於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以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因為,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後註冊的商標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則未註冊商標使用人與在後註冊商標持有人之間不存在權利沖突,雙方應當能夠和平相處。
4.較早使用的商標肯定有壹定的影響力。
所謂在先使用和壹定影響,是指在先使用人在中國使用過商標,並在壹定地理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如果在先使用人只能證明該商標是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商標註冊人首次使用該商標之前使用的,而不能證明該商標已經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則在先使用人不能享有該商標的在先使用權,不能繼續使用該商標。之所以要求具有壹定的影響力,在於商標在先使用權是以在先使用為基礎的,具有壹定的影響力,具有商標識別功能。如果不保護這種在先使用,顯然對在先使用人不公平,它的存在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補充。如果只要求先用就可以提前享有商標使用權,但不具有壹定的影響力,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從而動搖了我國既定的商標註冊制度。
5.在先使用必須是善意的。
為了明確商譽是否為必要要件,可以先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屬於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我國臺灣省以成文法的形式將“善意”確定為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條件,而屬於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則沒有從字面上規定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美國商標法在使用後果上更註重“不會引起混淆、誤解或者欺騙”的要求。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對於作為第壹用戶的主觀方面應該提出壹定的要求。雖然新法的規定中沒有明文規定在先使用必須是善意的,但筆者認為,商標的在先使用是基於善意的在先使用,善意應當是商標在先使用的內在要求之壹。希望關於“誠信”的相關要求能在支持新法的實施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行使
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具體而言,在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時,應註意以下要求。
1.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如何理解“原使用範圍”,筆者認為涉及三個方面。第壹個方面是地域範圍。既然後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為了兼顧雙方利益,在先商標使用人的繼續使用應當限制在商標原有的使用區域內,不得隨意擴大使用區域。對於使用區域的理解,應當堅持“壹定影響”的標準,只有在在先使用中具有“壹定影響”的區域,在先商標使用人才能享有商標的在先使用權。當然,由於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如何確定淘寶、阿裏巴巴等網絡銷售模式的地域範圍,仍需在司法實踐中進壹步明確。第二個方面是商標的範圍。在先商標使用人只享有在先商標的優先使用權,禁止擅自變更商標。如果在先商標使用人為了更好地與後註冊的商標相區別,而對其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進行變更,那麽這樣的情況是應該允許的。第三個方面是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在先商標使用人使用該商標的範圍應當限於其在先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擅自擴大到其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2.後商標註冊人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增加適當的區別標記。
後商標註冊人認為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有可能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其未註冊商標時添加適當的區別標記。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賦予後商標註冊人壹種請求權,以平衡在先的商標使用權,在先的商標使用人在商標註冊人提出要求後,應當附上適當的標識,以方便相關公眾識別和認定兩者的區別。在先商標使用人不能加上適當的區別標記的,不享有該商標的在先使用權,不得繼續使用其商標。
那麽,如果商標註冊人未能行使這壹請求權,在先使用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防止混淆義務?筆者認為,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存在也應建立在對後註冊商標權不構成侵權的前提下,並且必須限制該權利的行使方式,以平衡在先使用人與商標註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為了保護後商標註冊人和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即使商標註冊人未能行使這壹請求權,也應賦予在先商標使用人主動防止混淆的義務。
結論
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作為壹項基本的商標制度,我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的建立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充分考慮和平衡了未註冊商標在先使用人、後註冊商標所有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通過建立商標在先使用制度,明確調整了商標領域非常重要的關系,即使用與註冊的關系,強調了商標使用的重要性,加強了對已使用但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對廣大商標使用人今後更加註重實際使用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有哪些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情形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公眾發表的言論,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我國法律規定的什麽樣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應當依法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
根據1995+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壹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為每天219.72元。
哪些文字和圖形不得作為商標第十條下列標記不得作為商標: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經該國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之間的國際組織的,除非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