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標權權利窮竭的內涵——標簽的權利窮竭還是商品的權利窮竭? 轉向商標權領域,這個問題就比較容易理解,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將不同的企業生產或經銷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xi]那麽權利人給商品貼上標簽的目的顯然就在於標識商品或者其提供的服務。因此,商標權的權利窮竭的內涵是當商標權與出售後的商標商品的所有權發生沖突時,前者讓位與後者而窮竭。也就是說是商標權的窮竭是指商標權人對其投放市場的商品的進壹步處分失去了控制的權利,而並非指商標標簽本身作為物的權利窮竭。 就筆者看來,購買商品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購買者買到了有形商品的本身,同時也獲得了在以後的交易中用這個商標標識這件商品的權利。因此,貼有商標的商品購買人可以在以後的貿易活動中繼續使用該商標來標識商品,但他並沒有獲得對商標本身任意使用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來講,商標如果不小心被弄壞了,他可以用壹個同樣的商標來繼續標識該商品,這並不侵犯商標權人的專有權,但如果他把購買的商品上的商標撕下來去標識別的商品的話,這就不再是商標權利窮竭應有之意了,而是壹種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 但如果第三人不是更改商標而是在轉銷過程中改變了商標產品的外包裝,商標產品是否適用權利窮竭原則呢? 德國的Hoffman-LaRoche v.Centrafarm案便涉及到這種情形。案中被告將原告的商標產品重新包裝成了德國市場上通行的較大的盒子,在盒子上將原告Roche公司的商標重新打印上去,並添加了自己的壹些信息。法院在審判中重申了商標所具有的向消費者或最終用戶標明產品身份、使不同來源的產品相區別、以防產生任何混淆的“主要功能”。並提出了測試重新包裝行為是否侵權的Roche三要件:(1)重新包裝沒有影響產品的原狀(Original condition);(2)重新包裝人盡了告知(notice)義務;(3)包裝上明白無誤地標明了誰對重新包裝負責。 筆者認為,對於此項問題不能壹概而論,上述Roche三要件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如果重新包裝導致了產品來源地混淆或誤認的後果,商標的“主要功能”被破壞了,商標產品就不應權利窮竭,商標所有人可以禁止重新包裝產品的進壹步流通。但如果這種重新包裝行為經過了商標權人的許可,或者並不妨礙消費者對商品生產者的辨識,那麽權利窮竭原則、自由貿易精神仍然應當發揮作用,商標權人無權禁止重新包裝的商標產品的進壹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