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財產保全問題:
1、財產保全的內容
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無形財產,因此對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內容較有形財產的保全更為復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規定,財產保全的內容主要包括:商標轉讓、變更、註銷、質押等事項。也就是法院限制權利人不能行使商標轉讓、變更、註銷、質押等權利。對於使用權法律並沒有明確限制,商標權人仍然可以在核準的範圍內使用。
2、保全的方式
國家商標局負責全國商標的審查核準和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對註冊商標采取保全措施,必須通過商標局予以協助執行。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商標權進行保全,應當向國家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商標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即禁止轉讓、變更、註銷商標、質押等事項。
3、保全期限
對註冊商標的保全期限壹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商標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商標的財產保全。
4、不得重復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法院在向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中應明確具體的提出要求保全的商標相關信息,以便於判斷不同法院對同壹註冊商標進行保全是否屬於重復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