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