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審定是《商標法》規定的核準註冊商標的必經程序,意味著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告壹段落,意味著商標局的相關審查者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符合條例法律的規定。
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合格的,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其對外所產生的後果是該商標業經初步審定並向社會公告。
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刊登的內容是:
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使用商品及類別、申請人名稱名稱及地址。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於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
擴展資料:
商標狀態初步審定時間:
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左右),商標形式審查是指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申請商標註冊的文件、手續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若符合法律規定,審查機構編定申請號,確定申請日,發放《註冊受理通知書》。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壹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初審公告(3個月)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後,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註冊,同時刊登註冊公告,發放註冊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