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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部分駁回不復審也能通過

註冊商標部分駁回復審有可能成功。是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商標局與商評委的審查標準有所不同,表現在:

1、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商評委會考慮;

2、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準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準來審核,而商評委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面。

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後被駁回,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該商標進行復審。由於中國現在商標註冊量大,目前最常見的理由是與在先申請過的商標近似或相同。此外,也會因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沒有顯著性,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

如果該註冊商標還僅僅在籌備階段,尚未投入實際的使用的話,可以選擇從新設計新的商標進行註冊,以避免其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訴訟。

如果當事人想保留被駁回的商標,應當在十五天內及時提出復審申請,同時作為送達期間證據的送達信封壹定要保留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