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標與商號侵權,需要足以造成公眾誤認或者混淆。就是說,無論是商標還是商號,其中壹個應該是非常有名的,具有壹定公眾知曉度的。否則,即使發生撞衫,對別人和商家來說,也影響不大。2.如果沖突的雙方經營的品種不在壹個領域內,也不認為讓公眾產生混淆,通常也是可以使用的。3.對於歷史遺留下來的老字號商標和商號產生沖突,壹般都以維持現狀處理為主。4.在同壹個領域的商標和商號發生沖突,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訴訟解決沖突糾紛。雙方認為對方侵權,都可以向法院訴訟。法院判定敗訴壹方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