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標被駁回的原因多種多樣,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與已有商標相似、商標缺乏顯著性、商標涉及違禁或敏感內容等。申請人需要認真審查駁回通知書中的駁回理由,了解駁回的具體原因,從而有針對性地準備復審申請。
在準備復審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收集與商標相關的證據材料,以證明商標的合法性和可註冊性。這些證據可能包括商標的設計創意說明、使用歷史、知名度證明等。申請人需要充分展示商標的獨特性和區分度,以及其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情況。
同時,申請人還需要仔細研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規定和程序,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在填寫復審申請表時,申請人應清晰、準確地陳述復審理由和請求,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提交復審申請後,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委員會可能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進行口頭審理。申請人需要積極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或參加審理。
如果復審申請獲得通過,商標將被重新審查並有可能獲得註冊。如果復審申請再次被駁回,申請人還可以考慮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
當商標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可以通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來爭取商標的註冊。在準備復審申請時,申請人需要了解駁回原因、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研究復審規定和程序,並積極配合審查過程。通過合理的復審申請,申請人有望獲得商標的註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