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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馬生鮮和盒馬鮮生有何區別

提到“盒馬鮮生”,很多人都知道這是連鎖生鮮超市品牌。而泰興壹家店鋪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起名為“盒馬生鮮”,從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靖江法院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盒馬鮮生”2.5萬元。

案情回顧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間,阿裏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盒馬”“盒馬鮮生”等註冊商標。原告盒馬公司成立於2015年6月,經營多家國內知名“盒馬鮮生”大型連鎖生鮮超市,是“盒馬”“盒馬鮮生”等系列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人。憑借著高品質,“盒馬鮮生”店鋪吸引了大批忠實顧客。

然而,隨著“盒馬鮮生”知名度的上漲,壹些店鋪也開始“傍名牌”。原告盒馬公司發現,泰興有壹家名叫“盒馬生鮮”的海鮮店(以下簡稱“泰興海鮮店”),其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店名中使用“盒馬”“盒馬生鮮”字樣,並在業務經營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將“盒馬”用作商標使用,還使用了原告特有“門頭”等。

原告盒馬公司認為

“盒馬”壹詞為臆造詞,具有顯著的獨特性,泰興海鮮店擅自使用與“盒馬”“盒馬鮮生”相同及相似的商標,其壹系列行為足以使公眾認為其與盒馬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遂將泰興海鮮店起訴至法院。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盒馬”“盒馬鮮生”等註冊商標均系依法核準註冊,且均在有效期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在其店鋪門頭突出標註“盒馬海鮮”字樣,收款界面使用“盒馬生鮮”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這些標識與案涉註冊商標中的“盒馬”在文字組成、讀音上完全壹樣,同時使用在上述商標經核準使用的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構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盒馬公司的商標侵權。

同時,靖江法院認為,被告店名中使用的“盒馬”字樣與案涉商標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導致壹般公眾混淆其服務的具體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等相關規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