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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會耽擱客戶提貨嗎?

可能會有壹定的影響,因為其中有壹要填寫的原產地欄目(重點看第十壹欄):原產地證填制說明

壹、第1欄:出口方

此欄不得留空,填寫出口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出口商名稱是指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批準的名稱,應與第11欄簽章相符。若經其它國家或地區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後面加填英文via,然後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

二、第2欄:收貨方

應填寫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通常是外貿合同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但往往由於貿易的需要,信用證規定所有單證收貨人壹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註“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三、第3欄:運輸方式和路線

此欄填寫兩項內容:運輸方式(如海運、空運、陸運)及運輸路線。海運、陸運應填寫裝貨港,到貨港。如經轉運,還應註明轉運地。註意裝貨港必須在中國境內。多式聯運要分階段說明。由於中山暫無飛機場,因此不能從中山直接顯示為“空運”(by air)。如由中山陸運至香港,再空運至德國,應註明“from zhongshan, china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 to germany by air”。如不確定何時出運,建議不用顯示出運日期。

無論信用證及提單情況如何,都不能在產地證中顯示起運港為香港(即 from hongkong to ……)。正確的運輸方式表達,只能夠是通過國內某港口或城市到香港,然後經香港再轉運到國外。

四、第4欄:目的地國家(地區)

此欄填寫貨物最終運抵目的地的國家或地區,即貨物最終進口國(地區),壹般應與最終收貨人所在國家(地區)壹致,或最終目的港國別壹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五、第5欄:簽證機構用欄

為簽證機構在簽發後發證書,補發證書或加註其他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例如:已簽發產地證如遇遺失、損毀,申領單位填制《申請書》及提供商業發票,申明重發理由,經貿促會審查同意後重發產地證。簽證機構在第五欄註明" xx年xx月xx日原發xx號原產地證作廢"。

六、第6欄:運輸標誌

應按照出口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地填寫“按照發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單(as per b/l no.)”。如無嘜頭,應填寫 “no mark (n/m)”。此欄不得留空。如嘜頭多本欄填寫不完,可填寫在第七、八、九欄空白處,如還不夠,可用附頁填寫。

七、第7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商品名稱要求填具體名稱。例如,睡袋(sleeping bag)、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而應列明商品的具體名稱。例如:男裝全棉汗衫,不能簡單寫為:服裝(garment),而應註明為:men’s 100% cotton knitted t-shirt。包裝數量及種類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註意在阿拉伯數字後加括號加註英文數字。如貨物系散裝,在商品名稱後加註“散裝”英文“in bulk”。有時信用證要求在所有單證上加註合同及信用證號碼、生產廠商名稱、地址等,可加在此欄。此欄填打完畢後,在末行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再添加內容。

八、第8欄:商品編碼

要求填寫四位數的hs編碼,與報關單壹致。若同壹證書包含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留空。

九、第9欄:量值

填寫出口貨物的量值即數量或重量,應以商品的計量單位填寫,以重量計算的要填註毛重或凈重。此欄不可以打上“**箱(**ctns)”此類包裝數量。註明出口貨物的量值即數量或重量時,應以商品的計量單位填寫,以重量計算的要填註毛重(g.w.)或凈重(n.w.)。

十、第10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必須按照所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此欄不得留空。日期的表達要求:月份壹定要用英文表達,年份壹定要完整。如2004年11月30日,應填寫為“nov. 30, 2004”,不可簡化為“nov. 30, 04”或“2004-11-30”。

原產地證書中時間的先後次序為:第壹,發票日期(第十欄);第二,申領日期(第十壹欄);第三,簽證日期(第十二欄);第四,出運日期(第三欄)。發票日期壹定不能遲於提單日期;申領日期或簽證日期遲於提單日期,證書只能按後發證處理。

壹份發票只能申領壹份產地證。當同壹發票項下的貨物分批出運時,可將發票拆成多份,並在每份發票號後加a、b、c或“-1”、“-2”、“-3”等以示區別,並分別憑發票申領產地證。

十壹、第11欄:出口方聲明

該欄由申請單位已在簽證機構註冊的原產地證手簽人員簽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在簽證機構備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簽人的簽字與印章不得重合。必須在該欄填寫申領地點和日期,申領日期壹律用英文表述。該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最早為同日。

申請單位最遲於貨物報關出運前三天申辦原產地證,簽證機構通常不接受貨物出運以後才遞交的原產地證申請。但如屬特殊情況(例如並非申請單位過失),簽證機構可酌情辦理補證。在貨物出運後申請原產地證的,除申請書、商業發票及原產地證外,申請單位還需提交:

1、提供裝運單據如提單/報關單等

2、提交遲辦原因書面解釋

簽證機構審核後簽發“後發證書”,並在產地證的第五欄加蓋後發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證書第十壹、十二欄應為實際申請日期和簽發日期,第十二欄日期不要為簽證機構休息日期。

十二、第12欄:簽證機構證明

此欄由簽證機構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字,並加蓋簽證機構印章(“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單據證明專用章”)註明簽署地點和日期。簽字和蓋章不能重合。此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和申領日期。

十三、已簽發的產地證如需更改、添加內容時,需填制《申請書》及提供商業發票,申明理由及更改添加的內容,並退回已簽發產地證正本。簽證機構收回舊證,簽發新證。

十四、若產地證上需要填制的內容太長,壹頁紙打不下,需用英文註明“to be continued”(未完待續)或“see attachment”(見附頁)字樣,並用附頁(attachment)格式在相應的欄目續打未打完的內容,附頁右上角也需打上與正本壹致的產地證編號,貿促會經審核簽發後加蓋騎縫章。

若嘜頭太多或有復雜圖案及文字,也可用a4紙代替附頁,填制要求與附頁相同。

十五、申請原產地證的商品顯示商品牌子時,必須提供該商品的商標註冊證。如果商標註冊證不是屬於申請人,就必須提供商標註冊人同意申請人使用的有效期間的授權書、以及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

十六、產地證書中不能顯示與產地無關的特別聲明:

1、有些企業在產地證上打上fob、cif、或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字樣,這是不允許的。產地證書中是不能顯示與產地無關的特別聲明。有關價格聲明應該在價格單上顯示,貿促會以文件證明形式給予認證。

2、產地證書中壹般能夠接受的聲明(第七欄)內容有:

(1)制造商名稱、地址;

(2)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

(3)根據領事館要求、需要加打的聲明;

(4)開戶銀行名稱或許可證號碼(import license)等。

十七、客戶要求在產地證上註明貿促會的名稱、地址時,可在第五欄上顯示: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zhongshan branch

add:zhongshan er road, zhongsh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china tel:(0086-760)8837138 fax:(0086-760)8832961

十八、臺灣為中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產地證涉及到臺灣(如收貨人地址),其表述可以用“taiwan”,不能夠用“r.o.c”表示。

華人民***和國含有進口成份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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