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和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質押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壹致,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份所得價款應當提前向質權人清償,以擔保債權或者提存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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