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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哪些權利特征出現了淡化或弱化現象

正義和效益的本質是和諧,因而知識產權法的各項制度和規範中也包含著和諧的理念。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環節,商標法把具備“顯著性”並“不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標識作為註冊商標的條件,同時還明確規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能註冊並禁止使用;專利法首先確立了“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原則,並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時還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作為授予專利權的除外情況。這些規定不僅確保了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授權質量,也保證了私人利益與公***利益間的和諧。在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問題上,專利法明確界定了***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著作權法也對***同創作作品、委托創作作品、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了專門的規定,這些規定暗含著個人利益之間的和諧***處。在知識產權權利行使環節,知識產權專有權決定著知識產權的行使必然與市場自由競爭、信息資源***享、公***健康權等社會公***利益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對此,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權的同時,對這種專有權的行使和範圍作出了壹定的限制,這就是知識產權的公***秩序限制、時間限制、地域限制、權能限制和行使範圍限制。盡管這些限制在知識產權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現和程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功能和目標卻是相同的,即在知識產權行使與市場自由競爭、信息資源***享、公***健康等社會公***利益的維護之間達成了和諧。在知識產權保護環節,知識產權法不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作了明確的規定,還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列舉和界定,從權利和責任的角度使權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協調。

但是,知識產權法並沒有將和諧作為其價值目標,更沒有作為其終極價值目標,其對和諧的追求也僅僅局限在正義和效益價值目標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在中國是缺位的。例如,著作權法的立法目標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專利法的立法目標是“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商標法的立法目標是“ 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三部法律對正義和效益價值目標都作了明確的表述,但卻無壹將和諧作為價值目標或終極價值目標。在當今知識產權領域的矛盾和沖突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和諧價值的缺位,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