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申請、特別保護的原則。第六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為國內註冊商標,且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3年依法使用,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在本省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類商品中居領先地位,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
(五)該商標所有人近3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六)該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五)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情況;
(六)該商標或者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廣告發布情況;
(七)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省內、國內同行業的排序情況;
(八)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情況;
(九)該商標所指商品的經營情況和銷售區域;
(十)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30日內,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壹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十條 決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省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著名商標初審公告。自初審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第十壹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期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第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不少於30人的經濟、法律、科技和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認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第十三條 每次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認定委員會中確定17人以上的單數組成著名商標認定組。
認定組應當依據著名商標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認定。第十四條 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由認定組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認定組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評審或者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