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將他人商標作為網站名稱
本報訊記者李吉斌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近日在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時,南振中委員建議,網絡的域名和網站名稱應與企業名稱壹樣納入該條的調整範圍。南振中說,目前‘傍’現象十分嚴重,對於他人的、註冊商標,不僅有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現象,也存在作為網絡域名、網站名稱使用的現象,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建議該條在‘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之後增加‘域名和網站名稱’。草案第十五條將‘任何人可在公告期內對初審商標提出異議’的權利調整為僅‘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南振中認為,這壹修改弱化了社會公眾對以欺騙手段或者不正當手段註冊商標行為的監督。建議增加‘在商標初審公告期內,有關社會公眾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