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作品,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