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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分類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壹、獨占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二、排他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三、普通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