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證明妳在原告註冊商標前,即被告註冊商標前(2065438+2008年8月)已經生產或銷售了妳銷售的商品,如銷售合同、妳的商品在市場上的銷售份額等,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惡意註冊,可以提起反訴。
建議聘請專業商標律師為您代理辯護,充分提供證據,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建議您在未來增加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防止不必要的商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