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使用期限的核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該註冊商標應當註銷。“對於正在續展或延期的商標的轉讓,雙方應記住在合同中規定雙方續展的義務。如果商標已經過了寬限期,那麽就不能批準轉讓。
3.商標轉讓的許可受讓人在轉讓商標前應了解轉讓人是否將商標許可給其他公司使用。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轉讓的,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商標轉讓後,被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這將對轉讓商標的受讓人產生不利影響。對於之前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的轉讓,雙方最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壹致,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