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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需要多長時間?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0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後,發給商標續展證,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將與《商標續展證》壹並使用。根據2013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註意,以前是6個月才到期,現在改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