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總則。
第壹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壹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部分?* * *同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處罰。
第壹節處罰的種類。
第二節控制。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款。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適用。
第壹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限制。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健康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擴展數據:
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於5月1950日生效。對婚姻關系的確立、夫妻權利義務、父母子女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這時,中央婦女委員會召開了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的壹個晚上,鄧對婦委會的同誌們說,“劉少奇同誌要求我們去那裏布置新的任務。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後,中央婦女委員會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主持,成員有帥、、康克清、李培智、和王汝琦。中央婦女委員會借用東柏坡老鄉的兩個小院和前院的兩個土房作為辦公用房;幾個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在後院的兩間泥屋裏。
而鄧態度鮮明,認為“壹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她說:我主張這個。女人在婚姻中受害最深。女性要求離婚往往不被允許,即使是在黨內。所以“壹方堅持離開再離開”主要是根據女性的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就會給下面的幹部壹個控制的借口。當時只有少數人堅持這篇文章。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