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都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當事人,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依法確立,並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中約定。在實踐中,商標許可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許可方有權根據合同收取商標許可費;有權監督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許可商標;以及在被許可人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收回商標使用權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同時,許可人有義務及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許可商標;有義務確保被許可人不被指控侵犯任何商標,並保護商標專用權;對於獨占許可,許可方應當停止自己使用,不再許可他人使用;在獨家許可的情況下,許可人不得將被許可商標再許可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