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
(1)受委托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是什麽?
1,證據調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調查並有計劃地收集相關的訴訟和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可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案件。協助查清盜版圖書、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窩點,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去向。接受委托,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和逃廢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匿、轉移的財產和賬目,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