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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壹、 馳名商標 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根據《 商標法 》第14條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如下所示: (壹)相關公眾對該 商標 的知曉程度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比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屬於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而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商標權 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商標不論註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於未 註冊商標 ,只有不斷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於註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是其應履行的義務。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2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通過了解對壹個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就可以比較明確地得知該商標在壹定區域內公眾的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3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如果壹個商標在國外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受過保護,那麽該商標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各種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在我國認定馳名商標時同樣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 條第4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二、馳名商標應該怎樣認定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 證據 材料: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首先要成為馳名商標,那麽必然前提肯定已經是註冊商標了。我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其實還是存在壹定的地域性,但要是被認定屬於馳名商標的話,相當於是在全國範圍內提供更多的法律保護。而如今,雖然也有很多侵犯商標的情況出現,但由於馳名商標更具有名氣,可以帶來更多的利益,因而侵犯馳名商標的情況是相對要多壹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