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依法懲治利用非法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進行的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規範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現就辦理傳銷或變相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第壹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屬於傳銷或者變相傳銷: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與者從下線營銷業績中獲取報酬;
(二)參與者通過繳納入會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的方式變相繳納入會費,取得加入、介紹或者發展他人參與的資格,並獲得回報;
(3)第壹個參與者從發展下線會員繳納的費用中獲得利益,利益的多少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
(四)組織者的收入主要來源於參與者繳納的參賽費或通過認購商品變相繳納的費用;
(五)組織者將後來者支付的部分費用用於支付先來者的報酬,以維持運轉;
(六)其他人員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者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性質的批復》,實施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第壹款所列行為是否“情節嚴重”,應當結合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受害人數、損失情況、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又犯刑法規定的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以養殖、種植、莊園開發、旅遊、會員卡、消費卡、資格卡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或者變相償還本息,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的。,且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變相銷售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高新技術產品、信息服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對實施各種形式詐騙、以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團夥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主要經營者,應當依法從重處理;明知他人仍積極參與實施犯罪,誘騙被害人參加各種形式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犯罪的* * *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理人、中間人等單位及其人員通過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積極參與他人實施犯罪,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罪的* * *犯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以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的方式實施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犯罪的* * *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過程中,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以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方式代理或者協助他人註冊公司、企業,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註冊的公司、企業進行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而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犯罪的* * *犯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登記機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登記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嚴重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犯罪追訴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執行。依法懲治利用非法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進行的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規範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現就辦理傳銷或變相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第壹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屬於傳銷或者變相傳銷: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與者從下線營銷業績中獲取報酬;
(二)參與者通過繳納入會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的方式變相繳納入會費,取得加入、介紹或者發展他人參與的資格,並獲得回報;
(3)第壹個參與者從發展下線會員繳納的費用中獲得利益,利益的多少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
(四)組織者的收入主要來源於參與者繳納的參賽費或通過認購商品變相繳納的費用;
(五)組織者將後來者繳納的部分費用用於支付前來者的報酬,以維持經營;
(六)其他人員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者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性質的批復》,實施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第壹款所列行為是否“情節嚴重”,應當結合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受害人數、損失情況、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又犯刑法規定的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以養殖、種植、莊園開發、旅遊、會員卡、消費卡、資格卡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或者變相償還本息,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的。,且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變相銷售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高新技術產品、信息服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對實施各種形式詐騙、以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團夥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主要經營者,應當依法從重處理;明知他人仍積極參與實施犯罪,誘騙被害人參加各種形式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犯罪的* * *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理人、中間人等單位及其人員通過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積極參與他人實施犯罪,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罪的* * *犯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以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的方式實施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犯罪的* * *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過程中,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以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方式代理或者協助他人註冊公司、企業,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註冊的公司、企業進行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而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以相關犯罪的* * *犯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登記機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登記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嚴重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犯罪追訴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