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壹定的質量,普通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某壹經營者。
(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能夠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需要是合法註冊的經營者即可。
(3)申請證明商標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提交管理細則,普通商標只需按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提交即可。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
(5)許可他人使用證明商標,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辦理手續,並出具許可證。要允許他人使用通用商標,他們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均可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檢測監管能力。普通商標的受讓人包括依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人。
(7)證明商標有效期滿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而普通商標壹年內,商標局只能核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