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屬於企業的自願行為,不註冊或者沒有商標也是可以銷售的。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或者聲音等,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國家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首先確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或類別。申請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註冊申請、繳納註冊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下發《受理通知書》。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確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或類別;
2、申請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對商標能否獲得註冊做出初步判斷;
3、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註冊申請、繳納註冊費用;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下發《受理通知書》,不合格的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
5、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審查通過的編入商標初審公告,不通過的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
6、商標初審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核準註冊、頒發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