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壹)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