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域名中含有他人已經註冊商標的名稱;
2、其他人惡意搶註域名;
3、域名註冊在先,而商標註冊在後;
4、同壹域名的同壹部分存在多個註冊商標所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壹)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壹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